不完全契約下的權力實踐:職場協商中的剩餘控制權與過程政治
謝宛達
2026年7月9日
不完全契約下的權力實踐:職場協商中的剩餘控制權與過程政治
職場權力的運作,常被誤解為建基於正式的崗位權限與明文規章。從經濟學的「不完全契約」與「剩餘控制權」理論出發,結合法學與組織行為學視角,論證職場權力的真正核心在於對「契約未明地帶」的理解。我進一步引用透過《置身事內》一書的啟發,對「過程政治」進行分析,成功的職場協商並非立場的硬碰,而是透過"利益置換"與"預留修改空間",達成集體共識的「過程政治」。
現時任何企業或組織的運作,離不開一套正式的規則體系。崗位說明書、績效考核指標、財務審批流程,這些「顯性契約」構成了組織的骨架,確保了日常運作的可預期性與效率。然而,任何制度設計者都無法窮盡未來所有可能發生的情境。當面對突發事件、資源競奪、或職責模糊地帶時,成文規則往往陷入失語狀態。
正是在這些「制度真空」地帶,真正的權力動態開始浮現。一個常見的認知謬誤:將權力等同於職位頭銜或正式授權。這種屬於「學生思維」忽略了權力的一個更為隱蔽且根本的來源:對契約未盡事宜的臨場裁決權。誰能定義「何謂緊急」、「何謂優先」、「何謂合理」,誰就掌握了超越於正式管理層之上的實質主導權。
「剩餘控制權」(Residual Control Rights)源於格羅斯曼、哈特的經典論文中。該理論大意指,由於交易成本的存在,合約某程度皆屬「不完全契約」(Incomplete Contract),無法事先規範所有或事件。因此,資產的所有權,實質上就是對合約未明訂事項的「剩餘控制權」。
將此概念從物質資產轉移至職場的人際協作與決策場域,可提煉出兩個層面:
1. 顯性權力(Formal Authority):源自企業及組織章程的正式授權,如簽字權、人事任命權。這是權力的「骨架/框架」。
2. 隱性權力(Real Authority):此為焦點。它源自於對訊息、對情境定義、以及對應變路徑的掌握。當制度空白出現時,擁有隱性權力的行動者能主動介入,提出定義並引導集體行動方向。顯現「正式權力」與「實質權力」,後者往往更為關鍵。
在辦公室情境下,剩餘控制權的行使表現為:當跨部門資源衝突發生時,管理者並非死守章程,而是錨定公司核心目標(如客戶至上、速度優先),行使臨場裁量權以打破僵局。這項權力若被上收至高層,組織反應將趨於遲緩;若被適度下放至前線某負責人,則組織應變能力將大幅提升。
蘭小歡在《置身事內》中提出一個極具穿透力的洞察:「成功的政策背後是成功的協商和妥協,而不是機械的命令與執行。」這句話揭示了政策或方案落地過程的本質,它是一個合法性建構(Legitimacy Construction)的社會過程,而非單向的指令傳遞。
我再將此邏輯推演至職場,歸納總結出協商過程的三點核心思想:
1. 修改即共識(Modification as Consensus):一份未經討論、直接提交的完美方案,在企業或組織政治中往往被視為一種「單邊主義」的傲慢。心理學上的「稟賦效應」表明,當個體對某項事物投入了心力(如提出修改意見),其對該事物的歸屬感與認同感會顯著提升。主動為相關方預留「修改痕跡」,實質上是將一份「我的方案」轉化為「我們的共識」,從而賦予方案以程序性合法(Procedural Legitimacy)。
2. 利益置換作為價值創造(Trade-off as Value Creation):傳統談判觀聚焦於固定資源的分配( distributive bargaining)。然而,高階協商更傾向於整合性談判(Integrative Bargaining),即識別並交換雙方評價權重不同的資源。一方視為次要的籌碼(如提前交貨),可能是另一方的核心痛點(如急需業績數字)。透過精準的利益置換,可以在不增加總體成本的前提下,創造出雙贏的合作空間。
3. 政治正確性作為安全網(Political Correctness as Safety Net):此處的「政治正確性」意指方案與企業或組織最高戰略目標或上級核心關切的高度一致性。當一份方案能夠清晰地回應決策者的隱性焦慮(例如:如何削減成本?如何向更高層交代?),該方案便具備了強大的避險功能,其被否決的風險將降至最低。這是一種策略性的框架設定(Framing),將個人倡議嵌入集體敘事之中。
當然,這種理論邊界與邏輯同樣值得我們在學習中同步進行反思,因它並非適用於所有企業或組織場景。它需要建立在以下條件:
第一,企業文化具備一定的開放性與容錯空間;在高度分層化管理的機構中,協商空間將被大幅壓縮,過度協商可能被視為優柔寡斷。
第二,行使此權力的行動者需具備較高的情境判斷力與行政智慧,否則容易將「協商」淪為「無原則的退讓」,或將「妥協」誤解為「和稀泥」。
蘭小歡在《置身事內》給我的啟發,就是從「規則的遵循者」演化為「規則的詮釋者」,給行動者們意識到,企業及組織並非一部按圖索驥的機械,而是一個充滿動態張力的社會共同體。在這個共同體中,權力的語法「不是命令與服從」,而是理解與被理解、協商與被協商。真正的行動者,應敢於走進規則的模糊地帶,透過長年學習習得專業的判斷與真誠的溝通能力,將衝突轉化為共識,將妥協提煉為秩序。這,便是不完全契約下,權力實踐的精髓所在。
可參考文獻
· Aghion, P., & Tirole, J. (1997). Formal and Real Authority in Organizations.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, 105(1), 1-29.
· Grossman, S. J., & Hart, O. D. (1986).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: A Theory of Vertical and Lateral Integration.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, 94(4), 691-719.
· 蘭小歡(2021)。《置身事內:中國政府與經濟發展》。上海:上海人民出版社。
作者 : 謝宛達(從事商務對外聯絡及社會公共關係發展工作,以溝通者與社會建設者角色擔當跨界橋樑,連接及關注香港內地社會發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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