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給十九歲的我》以外的成人面目紀實
海中地職人
2026年4月12日
二零二三年,紀錄片《給十九歲的我》公映,被揭發製作過程罔顧主角意願,導演張婉婷在輿論壓力下,忍痛中止播映。事隔三年,原來風波再度掀起,眾多成年人的表現拼湊一起,成為比《給》更有教育意義的真實紀錄。
《給》追蹤英華女學校的六位中一學生,十年內的成長歷程。拍攝團隊獲學生簽署同意書,表示願意拍攝。然而,過程中拍攝團隊與追蹤對象的關注事項不同。團隊認為只要取得學生同意,拍攝、公映理應毫無阻礙。學生則在並不完全知悉狀況(例如以為是校內播映而非公開上映),以及在成長後不願公開往昔片段,最終反對紀錄片上畫。雖說只有兩名主角提出如此異議,但香港人絕對理解年少時或為求助人,或受成人壓力,或任何其他原因,半推半就下許諾一些事情,後來卻恨錯,而體諒學生。製作團隊捱轟,電影上映幾日,旋告落畫。
關於《給》的爭議,我讀過最好的分析是區家麟《最後的信仰——新聞倫理十二講》的其中一章節(頁 99 至 118),概括歸納要旨就是︰受訪者、紀錄的對象往往處於弱勢,保護他們比起保留製作者的心血重要得多。論證中援引多項拍攝紀錄片的守則和實例,值得一讀,於此不詳加引錄,書中所言可謂對於三年前爭議中肯的評斷。
基於這重判斷,避免再度騷擾主角理應成為製作方日後再計劃上映《給》時,首要考慮事項。若再上映,就刪剪成一個涉事者滿意的版本;若不能,就放棄公映;若嫌再度聯絡有關人等麻煩,同樣不公映;若無法排除她們反對的可能,又是不公映。法律上有「沉默不是允許」的原則(silence is not consent),於此亦適用。近日所見,張婉婷、英華女學校、發行者高先電影的行為並非如上述考量,呈現另一種面目。
自今年初至四月,上映風波再度出現,各方舉動頻繁,暫時又只能基於各自所述組合時序,姑且概述如下。據英華女校稱,該校一月與參加拍攝的舊生商討再度放映,王卓聆(阿聆)未有回覆,連同佘麗薇(阿佘)的其餘舊生表示同意。據張婉婷稱,二月她連同高先與英華女校的校長、副校長會面,校長要求她們準備參加影展的預算,校方沒反對上映。四月,消息指電影在意大利烏甸尼遠東電影節放映,有主角表明不同意,包括阿佘,而張婉婷指她的表達與以往不符。此後,英華女校發表聲明,聲言身為片主,並未授權電影在電影節放映,又強調未得主演者一致同意前,不同意任何形式的放映。高先及張婉婷連番反駁,高先指根據發行合約,校方已授權該公司發行及參展。
張婉婷團隊的言論值得注視,他們在公開信中自言三年來保持緘默,飽受精神壓力,為尊重學校,為片中同學不受輿論干擾,「啞忍了三年」,直斥英華女校「講大話」(說謊),他們「非常震驚」,「不是我們認識的英華女校,或是任何教育家的所為」。當初啞忍,方今反擊,彷彿一肚怨氣無處宣洩,久煉成精。某夜月黑風高,妖氣爆發。如斯言論,顧影好像宮怨連綿,對校方又似連番掌摑。箇中暴怒,躍然紙上。
被指說謊,英華女校未有進一步回應,加上若張婉婷並不確定校方言說,應不會言之鑿鑿指控對方說謊,至少可推斷英華女校對製作人與公眾的言論不一。較可能的情況是校方起初沒有明言是否同意《給》參展,預想即使參加影展,也未必獲得大會允許,對製作團隊只說些模棱兩可的話;後來公映一事再度吸引公眾關注,三年前的批評死灰復燃,校方發現勢色不對,隨即與張婉婷劃清界線。張婉婷指控的「不是教育家所為」某程度恰當,在於學校不是誠實正直,看風掌舵,也沒有以保護舊生為優先考慮。
張婉婷及其團隊聲言「啞忍」,對於阿佘早在二零二三年接受訪問時,所表達反對放映的意願不聞不問,一再指出她「同意」,決意公映。明顯在知悉爭議不斷的情況下,仍執意放映,只選取對自己有利的部分事實,作為支持公映的理據,而忽略不利、且更為重要的其他事實,意圖蒙混過關。發現學校說謊,竟暴跳如雷,似乎真心誠意認為自己是受害者,無視製作團隊屢次企圖避開公眾耳目,闖關播映,違反主角意願。設想如斯心境,《給》一部紀錄片號稱記錄六名女孩的成長,承載青蔥氣息,滿有人文關懷。到頭來視參演者為客體,宛若金魚缸裡任人擺弄的金魚,毫不尊重她們。原來電影製作者心目中的事成高於一切,他們由始至終不認為製作至放映有問題,這才叫公眾「非常震驚」。
四月十二日,高先公告《給十九歲的我》退出烏甸尼電影節,這部紀錄片再度無法上映,但由涉事人等穿插而成的成人生態紀錄片卻清晰無比地展現於人前。誠如詩人卞之琳《斷章》所言︰「你站在橋上看風景,看風景的人在樓上看你。」成人在自命攀上高峰的同時,有否注意腳下的路或許下引地獄之門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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