什麼是調解?(一)

Dr. Leo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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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8月1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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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邊不少朋友都知道我是一名調解員,但往往從他們口中發現,原來很多人分不清楚「調解」和「仲裁」,有見及此,小編藉此機會簡單地介紹一下香港引以為傲的調解制度。香港的調解水平不但受國際認可,更因為能夠成功在香港推行,現在已成為國內司法界的學習對象,把這套西方行之有效的解決爭議方法引入中國,使內地和香港的司法機關都能夠受惠於調解,減輕法庭的壓力。

我們經常提到的調解,是一種完全自願參與的解決爭議方法。其實在2014年,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頒布了實務指示31,內容是關於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修改了《高等法院規則》及《區域法院規則》,目標是當出現爭議時能夠促成和解。法庭會在認為合適的情況下,鼓勵各方採用另類排解程序(ADR),法庭、與訟雙方及他們的法律代表,皆有責任協助法院履行有關職責。為了促進各方願意履行ADR,法庭有一絕招,如果任何一方沒有最低程度地參與調解,或者不參與調解而又沒有合理的解釋,就有可能要承擔對其不利的訟費令。即是說就算最終贏了官司,也會輸訟費,因此當事人沒理由不嘗試一次調解而直接進入司法程序。

另類排解程序(ADR)

一般來說訴訟費用都不便宜,香港司法制度提供了另類排解程序(ADR),可作為解決爭議的其他選項,而且能夠讓解決爭議所需的費用降低,避免支付昂貴訟費。ADR有異於訴訟,各方可以縮減因進行法律訴訟而花費的時間及開支,而又能夠達成協議,最常見的ADR分別有仲裁和調解兩種。

仲裁

仲裁是其中一個ADR法律程序,不需要法官,而是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員向受損害的一方發出裁決。仲裁裁決是最終決定,與法庭判決的地位相若,可以近似法庭判決的方式強制執行。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,亦能夠通過世界上大部分貿易國的法庭強制執行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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